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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高精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依托北京大学的北京高精尖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参照《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 依托北京大学设立的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旨在通过核心技术和关键创新领域攻关,广聚国际科技创新人才,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建设成为“高精尖”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2. 中心是北京大学的重点科研机构类型之一,是跨院系多学科整合、相对独立的研究机构。在符合北京市建设要求的前提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和管理框架,衔接北京大学相关政策办法。

 

二、 组织管理

3.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中心的统筹规划、实施保障、审批中心重大事项。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4. 学校成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中心的组织管理,包括推选中心主任、制定校内薪酬标准、审定招聘方案、规范经费使用等工作,全面推动中心建设的顺利实施。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科、科研、人事、财务、研究生、设备、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有关专家组成。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部负责。

5. 学校成立中心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由学校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和审计、资产、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建设运行

6. 各中心的运行管理,实行学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须全职在北京大学工作,负责研究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

7. 各中心成立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方向,指导人才评价和学术评价,保障科研目标的顺利实现。学术指导委员会由各中心研究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科技专家组成。

8. 各中心根据其建设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要求的中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学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9. 各中心成立招聘委员会,由7-9 名人员组成,实行票决制形成中心的人员聘任和薪酬方案,提交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10. 各中心应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学术交流会等会议,推动中心整体建设、促进创新发展。

11. 各中心每年定期召开学术指导委员会,听取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并为中心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四、人员聘任

12. 各中心根据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招聘规划,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实施海内外公开招聘,由中心招聘委员会遴选,报学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13. 各中心所有人员均实行聘用制。根据实际需要,中心可与相关院系联合聘用教研系列人员,主聘单位为相关院系,其人事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心独立聘用的科研人员,经学校批准,按照学校研究技术系列人员进行管理,其他人员按照学校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

14. 各中心各类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学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实施方案执行。

15. 各中心聘任人员所需经费由中心专项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中心建设预算执行。

 

五、经费管理

16. 中心专项经费,在校内设独立账户管理,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17. 按照滚动预算管理要求,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中心整体预算和年度预算。

18.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中心预算调整。中心年度预算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19.中心专项经费的各项支出标准,按国家、北京市的规定以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0. 使用中心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21. 使用中心专项经费采购设备,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核评价

22.作为学校相对独立的研究机构,中心参加学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考核。

23.学校对中心专项经费进行内部跟踪审计,中心监督委员会分年度审查预算执行情况。

24.中心每年定期向学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定期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七、附则

25. 本办法由学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6. 本办法自2016 年3 月 日起实施。